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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市德源发制品有限公司被大鹏海关罚款14.3万元

    时间:2022-02-19 19:00:21    点击量:7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2〕0017号)

    禹州市德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靳志红,企业海关备案代码:412196001B

    2021年10月18日,禹州市德源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中鸿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392021039011372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坪山海关申报出口(进坪山综合保税区):毛发制假发/毛发制|EZBR AID牌、商品编号6704900000、重量:2908千克。2021年10月21日,深圳市鸿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深圳市中鸿报关有限公司持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533920210390115478,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境:毛发制假发(6704900000)2908千克。2021年10月28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合成纺织材料制假发/合成纺织材料制|EZBRAID牌、商品编号6704190000、重量:2908千克。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陈述报告、发票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